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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起诉17人,只为维护人格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人格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当人格权受到侵害,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江西法庭受理并成功调解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原告李某(化名)系通化市某村村民,原告称,被告之一的王某(化名)为实现个人利益,捏造事实,串联煽动村民,对其进行诋毁,这给原告造成极大心理压力,以致旧病复发,故而将包含王某(化名)在内的十七人告上法庭。
 
  案件因被告数量众多,且都为村民,电话联系时,许多当事人不接电话,江西法庭送达人员及法官书记员,多次亲自前往该村进行送达。有一次更是赶上了雷雨天,所幸功夫不负有心人,案件的开庭审理较为顺利,经法官耐心劝导,释法明理。17名被告当庭对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原告接受道歉后进行了撤诉处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告损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具体可归类为名誉权。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若在本案件审理中双方无法达成调解,且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受害人可随时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
 
  特别注意:死者的人格权同样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