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本店谢绝自带酒水”
“商品离柜,概不退换”
这些“霸王条款”,是不是看着特别眼熟?
在生活中,诸如此类的合同条款充斥在我们身边。小到去商店买东西,大到买车买房,不管你愿不愿意,都要接触无数个各式各样的合同。
在众多合同中,格式条款以其便利性和经济性广泛应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就容易造成格式条款提供方借此作出减轻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如果遇到“霸王条款”,损害到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该如何做呢?民法典给了我们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面对“霸王条款”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1.拨打12315投诉电话。
2.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
3.涉及侵权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霸王条款”之所以屡禁不止、屡打不死,究其原因,除了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淡薄之外,消费者放任、迁就的心理也给了“霸王条款”滋生的条件和环境。不论是隐形规定,还是约定俗成的规则,民法典赋予了我们对这些“霸王条款”勇敢说不的权利,有了民法典撑腰,大家可以在遇到侵害自己利益的条款时,以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胡金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