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运输中的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是否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对货物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问:货损数额当事人并未事前约定,一旦发生货损,作为承运人应如何赔付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了运输合同中确定货损额的方法。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货损额的确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依据第五百一十条协议补充,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交付或者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
问: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是否还应该支付运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运费的前提条件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如果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未约定货物毁损时运费的处理事宜,且货物并非运输过程中不可抗力而毁损,那么作为托运人依然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运费。
问:相继运输的情况下,货损发生在某一区段,应找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作者:吉林省延边铁路运输法院 张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