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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的必要性审查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保全按申请的阶段分为诉讼前保全、诉讼中保全和执行前保全。诉讼前保全因为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所以诉讼前保全除要求提供等额担保外,还需要对申请保全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很多纠纷发生后,在对方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无需进行财产保全。但有的当事人为了给对方施加压力或造成影响,便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在这种情况下,对诉前保全的必要性审查尤为重要。
 
  没有必要保全的情况:比如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一方当事人仅受轻微伤,而另一方车辆既投保了交强险,也投保了商业险,保险限额足够赔偿。但受伤一方为了能快点获得赔偿,有的收到交警部门送达的诉前保全通知书后,以为保全是必经程序,所以到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执行,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后,最终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肇事方无需赔偿,保全将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的车辆是营运车辆,会造成很大的营运损失。产生的经济损失最终由谁承担,都是不合适的。
 
  对此类诉前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会经过认真审查后,说服当事人撤回申请。如果申请人坚持申请保全,法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保全必要性的证据,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驳回诉前保全申请。(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刘建华 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