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无毕业时间限制?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民法典》颁布后,婚姻家庭相关问题有哪些变化?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婚姻家庭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那么《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有关婚姻家庭的相关问题,做出了哪些改变?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部分变更内容。
 
  一、有关双方一方在婚姻前未告知重大疾病的相关问题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第一次被判决不准离婚后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相关问题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最后一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四、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扩大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且在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加了“其他劳务报酬”,在其第二项增加了“投资的收益”从而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使夫妻共同财产“不留死角”,也使法律规定更加切合实际。
 
  五、增加两种情形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宋京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