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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窗入室盗窃,还钱了也是犯罪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俞)2020年3月23日晚,被告人迟某某在与栾某某喝酒时,得知栾某某家中没人,便驾驶电动车来到栾某某家中,从窗户进入室内,并将从栾某某棉袄侧兜翻出的人民币3000元盗走。案发后迟某某得知栾某某报警,通过微信分两次将3000元返还栾某某。
 
  2021年4月21日,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控告被告人迟某某犯盗窃罪,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同日受理,并于2021年4月26日审理终结。
 
  根据被告人迟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迟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民生无小事,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工作部署,按照“盗抢骗”案件优先立案、充分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快审快判的工作方针,大力开展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坚决打击盗窃、抢夺、诈骗、销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偷了别人钱后因为案发又将钱还回去的,依然构成犯罪。不要妄想“不劳而获”,因为贪心而触碰法律的高压线,终是伤人害己。(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