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苏松茂 郭莹莹 任爽)目前,李某某遇到这样一件烦心事,给承包建筑工程的张某送完货后,货款对方一直没有结清,无耐李某某将张某告上法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0年4月起,被告张某承包广武镇的民房建筑工程,多次让原告李某送货到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被告张某出具欠条2张,发货清单1份。其中,被告按发货清单上支付了部分款项,下欠货款共计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怒气冲冲拿着几张转账记录说欠条上的钱已经还完了,并说发货清单上没有自己的签名,发货清单上的货物也没有收到。针对被告的辩解,法官组织双方质证,原告将手机中二人发生交易以来的所有聊天语音进行播放,并对原被告聊天记录进行质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有多次提及货款未支付的情况,被告也未予否认欠款两万余元的事实。被告提交的微信转账仅是发货清单上支付的部分款项的记录。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做出了被告张某支付李某货款21390元的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告的辩解,原告有进一步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本案中,虽然被告未在销货清单上签字作最后的确认,但对于该事实,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已充分证明了原告的主张。荥阳法院遂依据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支持了其诉讼请求。(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