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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之责任承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雇主未投交强险,雇员驾车发生事故致人受伤,损失如何承担?
 
  2020年8月2日,李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河南省荥阳市马米线刘河镇申庄村口处倒车时,与任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该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相撞,造成任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系张某某的雇佣司机,该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造成任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九万余元。任某某将李某某及其雇主张某某诉至荥阳市人民法院,荥阳法院依据任某某的伤情及损失,判决首先由被告张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3624.36元,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剩余损失按事故责任由被告张某某承担70%为55021.33元。
 
  法官说法:一、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本案中,被告张某某作为车辆投保义务人,未购买交强险,且雇员李某某驾驶该车辆上路行驶,均系违法行为,故被告李某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雇主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雇主应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因无证据显示被告李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故原告任某某的剩余损失由被告张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损失。(作者: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 苏松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