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见义勇为者寒了心
——贵州省从江法院审理一起见义勇为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杨珊 禹华勇)近日,贵州省从江县贯洞人民法庭审结一起见义勇为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见义勇为的陆某1获得赔偿217033.4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日上午,被告陆某2驾驶牌号为贵J××××号货车在石料场内装载石料的时候,由于手刹未拉到位,致使该货车向前滑行,情况非常危急。当时站在该货车一旁的原告陆某1看到这种情况后,为避免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便跑向该货车准备上去拉手刹。在原告奔跑的过程中,被该货车拖刮受伤,造成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17033.42元。另查明:该肇事车辆在人保公司投有交强险及1000000元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因贵J××××号车辆在石场装载石料时发生滑行造成,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本案的事故责任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定进行侵权认定和赔偿,依法判决人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7033.42元。
编后语: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正能量,应当大力弘扬、充分肯定、积极倡导。该案陆某1为了避免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和人员伤亡,而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得到肯定和鼓励,其合法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该案的判决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见义勇为人员无后顾之忧,推动见义勇为保障机制落实,依法宣传、引导了正能量。(贵州省从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