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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月还3000,钱呢?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感到纠结为难的事就是借钱了。不借,怕伤了感情,可借了吧,又怕拿不回来伤钱包。实在是难!?
 
  近日,老王因为朋友老李借钱不还,来到了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一起来看看到底怎么回事吧……
 
  2017年10月-11月间,老王分多次借给老李人民币合计20000元整。
 
  2020年10月23日,经老王多次讨要,最终老李还款3000元。
 
  2020年11月26日,老李为老王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截至2020年11月26日,老李尚欠老王17000元),并约定自签订欠条之日起,老李每月最低还款3000元。
 
  到约定还款日期后,老王多次向老李催讨,老李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肯偿还债务,无奈之下,老王将老李诉至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从法律的角度上,案情较为明朗,老王与老李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并且老李对老王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考虑到双方系朋友关系,认为判决可能使朋友的矛盾加深、关系恶化,于是法官尝试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自2021年4月份开始,被告老李每月偿还原告老王借款人民币2800元,直至借款17000元还清时止。
 
  现正值新、旧法更替之时,小编也借本案为大家普及一下法律的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行前,所以本案适用法条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