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退伙的时候,容易出现退伙纠纷,或是退伙时企业财产分割出现纠纷、或是合伙关系终止时财产分配出现分歧等,那么出现退伙纠纷时,又该怎么办呢?
一起来看看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是怎么审理的吧……
丁全(化名)与解坤(化名)自2013年5月29日起在鸭园镇共同经营型煤厂,2017年4月3日丁全与解坤共同签订私人企业产权股份变更协议书,型煤厂由解坤独自经营,解坤买断丁全所持有的型煤厂股份产权及经营权,解坤支付给丁全人民币12万元整。协议签订生效后,解坤支付丁全退伙款人民币10万元,尚欠丁全2万元退伙款,有解坤所立欠据为证。到给付期后,丁全向解坤索要剩余退伙款,但解坤一直没有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丁全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坤在开庭审理时表示:自己承认丁全在本案中所描述欠退伙款的事实。
二道江区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解坤承认丁全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丁全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综合以上事实,最终依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解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丁全剩余退伙款2万元整。
法律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已经废止。现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