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武小雅)关于喝酒惹是生非,从来就不是酒的问题,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看本案的被告是怎样把责任推到酒身上的。
一日,被告孙某到烧烤店吃烧烤,高兴之余多喝了两杯,酒足饭饱之后,孙某因结账问题与原告郑某发生争吵,郑某系烧烤店的师傅,发生争吵后,被告因酒后又对原告大打出手,致使原告右眼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8天。住院期间,原告郑某一直向被告孙某索要医疗费和伙食补助费用,可是被告孙某一直辩称,不认为自己打了郑某,当时自己喝多了酒,不清楚、不记得,不想负责。因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孙某因就餐与原告发生争吵,并对原告大打出手,致使原告受伤,需住院治疗,其目无法纪,恣意妄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二〇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孙某给付原告郑某各项费用合计5437.5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五好友举杯欢聚,适量饮酒并非无益,但绝对不是给人壮胆去做违法犯罪之事的。酒喝多少是个人酒量的问题,喝酒之后能不能理智地控制自己的情绪,不给别人添麻烦,不给别人造成伤害,这需要有良好的酒品,还要有法律意识。小酌怡情,大饮伤身。理性娱乐,畅饮适度。(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