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迟爽)年少轻狂,热血沸腾,一言不合就拔刀相向,这位兄台两年二进宫,仅仅时隔4个多月,如今再次锒铛入狱,怎一个 “惨”字了得!
2020年9月25日,潘某想着去看看多日未见的朋友杨某,于是打电话给杨某问道:“哥儿们,这么久没见了,我带几个朋友去你那聚聚呗”。杨某愉快的答应了,随后杨某准备了二三个素菜,等待潘某和朋友唐某等三人到来。三人到达杨某所租住的位于柳河县柳河镇一小区的房屋内后,一看桌上全是素菜,潘某便询问杨某:“家里还有其他食材吗?”杨某告诉他:“家里还有一条鱼,但是我不会做。”这时唐某说:“没事,我会做!”。就这样四人等待唐某将鱼炖完后边吃边聊,不亦乐乎!本应该是一场朋友相见,酒后三巡各诉相思的场景,谁知杨某喝多后与唐某因言语冲突发生了厮打,杨某怒火中烧,拿起家中的剪刀捅了唐某,随后又用剪刀在拉架的王某身上捅了几下,唐某奋力反击,抓起餐桌上的菜刀将杨某砍伤。
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王某及唐某达成谅解协议,双方互相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杨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虽说年轻热血容易上头,但也不能因为几句话就拿起武器大打出手,本案中这几个人的行为提示我们,遇事要学会忍让、懂得克制冲动,不要被愤怒冲昏了头脑,凡事平心静气,切记——冲动是魔鬼啊……。(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