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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事故”——牧羊犬被撞,赔偿怎么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翟春蕾)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审理了一起“宠物事故”,李某家饲养的牧羊犬被于某驾驶的改装车辆“四不像”撞伤,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人对受伤牧羊犬的赔偿金额产生较大争议,故诉至法院。
 
  2020年9月26日下午,原告李某带着牧羊犬外出放羊,在经过五凤楼屯内十字路口时,牧羊犬与头羊带领羊群沿十字路由南向北行走,与被告于某由东往西驾驶的改装车辆“四不像”相碰撞,致牧羊犬左后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将牧羊犬送到梅河口市小动物中心医院手术治疗,共花费8267. 33元,二次取钢板手术费用预计4400元。李某称救治爱犬花费近万元且耽误了自己的工作,要求于某赔偿狗的医疗费和自己的误工费。于某辩称,被撞伤的狗只值1000元,花费的医疗费过高,已经超过狗本身的价值了,可以另赔偿一条新狗。故而双方在法庭上争执不下。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所涉及的牧羊犬为原告李某所有的合法财产,虽然也属于财产范畴,但是牧羊犬是具有生命,且能与主人产生感情的特殊财产,其受伤后不能因其治疗费用大于其重置购买价格而放弃治疗,不宜适用普通无生命财产的处理原则,推定其全损认定价值。故对牧羊犬治疗费用的合理支出应予确认。牧羊犬治疗费8267. 33元,二次治疗费4400元,被告虽抗辩治疗费用过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也对治疗费用的合理性不申请鉴定,故牧羊犬的治疗费计12667. 33元。因本案中牧羊犬视为当事人的财产,被告撞伤牧羊犬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需要依法予以修复,也就是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故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驾驶的“四不像”系改装车辆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没有按照《吉林省养犬管理规定》在公共场所牵领牧羊犬,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负次要责任。故被告于波应承担70%的责任,计8867.13元;原告应承担30%,计3800.2元。最终判决: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原告李某牧羊犬医疗费8867. 13元。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