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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315 | 消费安全无小事,济南槐荫检察来帮您!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定于每年的3月15日,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的时候
 
  无数人对购买的商品与服务充满期待
 
  但并不是每一次“买买买”的经历
 
  都是美好的体验
 
  生活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时有发生
 
  比如你是否经历过
 
  商家的宣传和实际效果不符
 
  去吃饭却遭遇霸王条款
 
  ……
 
  那么,你就束手无策了吗
 
  下面,来看看检察官们
 
  怎么回答吧
 
  案例一
 
  检 察 官 提 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案例二
 
  检 察 官 提 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三
 
  检 察 官 提 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
 
  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费者的九大基本权利
 
  01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02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03 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04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05 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06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07 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08 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09 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总而言之
 
  遇到以上情况时
 
  首先要冷静思考
 
  其次要核实相关厂家的
 
  销售信息
 
  最后
 
  三思而后行
 
  捂紧自己的钱袋子
 
  保护好自己(槐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