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总能遇到亲戚朋友借车的事情,对于有些人来说,借车只是小事,大手一挥就将车借出去了。但有些人则会考虑多一点,不借会抹不开情面影响情谊,借了又担心出事。
这种考虑很有必要,因为借车的负面影响,确实让人害怕不已。借车,最怕的是借车的人闹出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把自己的汽车借给别人,一旦出了交通事故,由当时实际驾驶者负责。但是车辆所有者、管理人在借车的时候应当尽到审慎义务,掌握好车辆情况及使用人资质,避免发生过错。
小明未取得驾驶资格向其朋友小刘借车,小明在驾驶过程中撞到了行人,经交警认定,小明承担全部责任。对于行人的损失,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因小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部分,应当由小明依法予以赔偿。小刘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将车辆交由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小明使用,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小明承担80%的责任,小刘承担20%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借车要谨慎,若实在是在碍于情面,无法拒绝他人的用车之请,那么请仔细了解和审查清楚借车人的情况,再将车辆借出。这样既不会驳了他人的面子,又尽可能的降低了借车风险。(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胡金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