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徐铭齐)因燃放劣质烟花导致的伤残,消费者该如何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权益呢?
马上又到一年315,今天小编带你回顾一起由江源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劣质烟花伤人案。
2018年春节前,李某在白山市江源区某超市购买了名称为“喜庆满门”、“想发就发”等鞭炮。除夕夜李某在其父亲家门前燃放鞭炮,当点燃“想发就发” 烟花后,烟花炸膛炸伤了李某右眼。因伤情严重,李某被到吉大一院就诊9天,经诊断右眼球破裂,眼眶壁爆裂性骨折,李某目前右眼失明、左眼0.2,经吉林华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被评定为八级伤残。遂李某将烟花制造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烟花制造公司辩称,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烟花是他们公司进行生产的,而且即便是他们公司生产的产品,对应的销售方也有保管义务,无论是运输,储藏都有可能导致烟花变质。
但法院认为:烟花制造公司虽否认其生产的涉案烟花质量存在缺陷,但其未在法院给予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也未能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结合李某购买烟花、燃放烟花、受伤住院、出庭证
人的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规定,可以认定李某受伤是燃放存在质量缺陷的涉案烟花所致,烟花制造公司应当对李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7余万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烟花制造公司承担。
在这里小编想对大家说,虽然法院能帮大家积极维权,但关乎自身生命健康,购买燃放烟花爆竹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商家,避免造成意外,把喜庆年变成维权年!(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