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都乐)李某近期想要给孩子换套学区房,苦于没有时间找房子,只能找个房产中介为自己挑选合适房源。几个星期后,李某通过中介看好了一套学区房,快要签约时李某突然说还要再考虑一下。回家之后,李某转念一想,私下找到卖方签订合同,这中介费就省下了。不久之后,房产中介得知该房源已售出,而买方竟然就是李某,中介恍然大悟,这才明白自己是被李某“跳单”了。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很显然李某就是为了不支付中介费,私下找到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么机智想法,不得尽快安排上嘛!那么李某这种“跳单”行为就真的不用付中介费了吗?
民法典告诉你“NO”!
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享受了服务,就应支付相应的报酬,辛辛苦苦提供的服务,岂能任人宰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因此,当房产中介已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李某亦应该按照约定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温馨提示:跳单有风险,费用不减免!(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