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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卫战“原配VS第三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因婚姻出轨导致的婚内共同财产被赠予第三者,原配能否起诉追回,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原配状告第三者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02年左右,已婚的小钢与单身的小美相识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02年至今,小钢给付小美开店、购房、平时花销等各项费用共计27.9万元。然而,纸终究是包不住火,原配小英发现了丈夫出轨的事情,并要求二人断绝关系,同时要小美返还27.9万元,被告小美拒绝返还,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后,起初小美辩称:与小钢只是朋友关系,没有共同生活过,也没花那么多钱,不同意返还。在小英拿出证据后,小美承认了自己曾经与小钢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承认了在保持关系的这些年里小钢为其花费了大量的钱财。法官劝说小美,小钢赠与的钱财属于大额金额赠与,而且这种赠与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也没有经过财产共有人的同意,严重损害了小英的财产利益。并且,二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这种赠与行为就是无效的。听了法官的一番劝说后,小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小英表示了歉意,自己不该破坏别人的家庭,希望取得小英的谅解并通过调解的方式将应返还的钱款一次性给付小英,而小英也对被告表示了谅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美于2021年3月10日前一次性返还小英16.5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被伤害的原配,面对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送给第三者大量钱财的行为,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追回财产。因为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家庭的收入本就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分权,丈夫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同时也违背了公平原则,是完全可以追回来的。
 
  附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