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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反家庭暴力法》小常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反家庭暴力法》虽已施行4周年,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还是不了解这部法律,甚至遭受家暴后,依然无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现在,就让我们走进《反家庭暴力法》,学一学关于“反家庭暴力”的小常识。
 
  (一)
 
  Q:《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何时颁布施行的?
 
  A: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
 
  Q:什么是家庭暴力?
 
  A: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特别要注意的是,经常性的谩骂对于家庭成员也会造成心理伤害,不应被忽略。
 
  (三)
 
  Q: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都有谁?
 
  A:家庭成员均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侵害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妇女、儿童。夫妻关系中的丈夫,亲子关系中的父母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
 
  (四)
 
  Q:非婚姻关系是否受《反家庭暴力法》保护?
 
  A: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可参照执行。
 
  (五)
 
  Q:《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应当给予哪些人特殊保护?
 
  A: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六)
 
  Q:发现家暴时,是否有权阻止?
 
  A: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七)
 
  Q:缺乏生活能力的人遭受到严重的家庭暴力后,应当如何保障生活?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八)
 
  Q:加害人在撤销监护责任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A: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九)
 
  Q:家庭暴力还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A:根据家庭暴力所造成伤害程度的不同,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相应内容。(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单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