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
同事、朋友、老乡之间出于好意
无偿搭个顺风车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
可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该如何分担?
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了非营运机动车
无偿搭客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
【案例】
车主刘某准备去参加好友赵某的婚宴,行至半路遇见张某。张某再三请求刘某,要求搭乘其车辆同去参加赵某的婚宴。后刘某驾驶车辆行至半路由于违章撞上路边栏杆,造成张某八级伤残,张某将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那么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
而《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在刘某允许下免费搭乘,双方形成好意同乘关系,但即使是好意同乘,机动车驾驶员仍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好意同乘不能成为驾驶员或车主免责的理由。
本次事故是由于刘某违章所致,与免费搭乘并无因果关系,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减轻其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判决李某除交强险之外赔偿了张某各项损失。
【法官提醒】
车辆驾驶员对同乘人员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无偿搭乘不能成为驾驶员免责的理由。希望广大司机朋友行车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既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韩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