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发展,互联网在经济建设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说“网红经济”,商家依靠靓丽网红推广营销,但除此之外,也有人打起了“利用”网红致富的主意......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网上观看某视频平台直播时,发现卖牛肉干的电商王某某给梅河口一网络红人刷礼物,便起意骗取其账号内虚拟货币。刘某某谎称自己是该网红丈夫,以帮忙做推广为由,套取王某某在该平台上的账号及密码。后又以开通购物车信誉度不够为由,让王某某向自己账号继续充值,待王某某充值人民币5694元后,便将账号内所有虚拟货币,共计人民币5722.5元,盗刷到自己的账号并提现。
2020年12月10日,梅河口市公安局民警在河北省辛集市某宾馆将刘某某抓获。2020年12月29日,刘某某家属赔偿了王某某人民币6000元,王某某对刘某某出具谅解书。
梅河口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随着互联网与现实世界的联系愈加紧密,我们也有了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偷别人钱包里的纸币属于盗窃,偷取别人网络账号里面的虚拟货币同样属于盗窃,坚守正义维护公平,你若违法,法必不容。(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赵若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