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便利快捷,机动车成为了许多人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而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大家第一反应就是报案,但是当发生交通事故却没有及时报案时,责任究竟如何认定呢?
典型案例
2019年9月13日,陈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在梅河口市红梅镇隐贤村由西向东左转时与周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刮碰,使电瓶三轮车侧翻,致车上成员侯某受伤,该事故发生当时周某和陈某均未报案。2019年9月19日,侯某丈夫报案。
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得知,二被告的肇事车辆均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由于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未报案,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对该起事故基本事实以及成因进行判断,遂告知侯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审理查明,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由陈某和周某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扣除事故发生时陈某已付的3000元后,陈某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16948.16元,周某给付19948.16元,同时驳回原告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有两点:
1:原告侯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应承担责任
由于被告周某就所驾驶的电瓶车为载货车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判定原告侯某对于其自身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2:二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
首先,由于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且二被告均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现场被破坏,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查清事实并判定事故责任,其次二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各执一词,且双方证人经法庭证实均在事故后到场,无法证明事故经过及成因,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定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同等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享受汽车带来便利的同时,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如果发生事故,及时报案,不要逃避责任,法网恢恢,逃避可耻且无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并分别送达当事人,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陈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