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广告位收益
停车位对外出租费用等
这些钱,属于物业还是业主?
这个问题一直以来
都是小区居民和物业公司矛盾的焦点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到来
这笔“糊涂账”将变成“明白钱”
【案例】
某天,老王上电梯时碰到有人维修电梯广告播放设备,便随口问了一句,这个广告一个月收多少钱啊?维修人员告知老王一个广告1500/月,老王估摸一算,一个电梯每天滚动播放的广告不下3条,一个月的广告费用在四五千以上。可这广告费去哪了呢?于是老王要求物业公司向业主公布广告、停车等公共收益及账目,遭到物业公司拒绝,物业认为小区内广告、停车等系其运营所产生,理应归物业所有。老王不服气,便在业主群内发起“讨伐”公告,很多业主纷纷响应并要求主张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法官提醒】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
公示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
并有权决定该部分收益的用途
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定期公开
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物业公司公示该部分收益
及使用情况是其应有的义务
如若违背
业主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这意味着,小区公共收益将不再是一笔“糊涂账”!(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于佳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