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哲明)“办理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离婚证……”在街头巷尾、电线杆、小区楼道里时常会看见这种违法小广告。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身份证件案件,判处宋某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6年10月,宋某在路边墙上看到贴有“快速办证”的小广告,心想:这真是一个好办法,既省钱又解决无证的问题。于是便通过小广告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到卖家,花了400元钱购买一本姓名为邵某但头像为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和公民身份证。2020年10月某日,宋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吉双高速通化南收费站,在出示该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时被民警查获。2020年11月18日,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宋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向通化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宋某非法买卖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次案件不仅让我们知道买卖证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更给从事这种违法行为的人敲响了警钟!(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