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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咋办?公告送达!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高彦辰)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送达团队,收到了一起关于某银行诉张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该银行在立案前就得知张某下落不明,只能根据张某在该银行办理业务时预留的信息填写起诉状。
 
  送达团队干警在进行送达前,对张某的基本信息进行了初步了解:张某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张某户籍地为白山市板石镇;起诉状上填写的张某工作单位地址为白山市板石镇。送达团队干警在综合考量后决定前往白山市板石镇查询张某的去向信息。
 
  送达团队干警到达白山市板石镇后,第一站前往当地派出所,查询到张某的实有人口居住地址信息与在二道江区公安分局查询到的信息基本一致;第二站前往板石镇社区,查询到张某为寄挂户口,社区工作人员表示在人口普查时未排查到张某,张某现已不在板石镇居住,并出具了相关的情况说明;第三站前往张某的工作单位,该单位领导表示张某已于2015年与其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出具了情况说明。
 
  本次送达团队干警前往白山市板石镇查询张某去向,虽然未找到张某本人,但是查询到很多对案件进程有帮助的信息,为该案件进行公告送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那么,什么是公告送达呢?
 
  公告送达是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之一,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根据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针对送达工作中存在的诸多“痛点”、“难点”等问题的最后保障,有力的解决了送达难问题。
 
  什么时候采用公告送达呢?
 
  公告送达是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情况下采用。(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