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娜 热那古丽·库尔班)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一起7年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刘某诉至法院主张雍某偿还2013年借刘某的406700元,但雍某不承认与刘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收到的406700元不是借款,并且该案已过诉讼时效,不会承担还款义务。此时,刘某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追不回406700元。民一庭庭长方娜、法官柳玉辉多次对案件进行调查、对证据进行分析,查明唐某才是真正借款人,但唐某一直避而不见,不愿承担还款义务。方娜、柳玉辉多次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对唐某进行劝说,劝导唐某诚信做人,最终唐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唐某主动偿还了欠款。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一定要书写借条等书面材料,并约定本金数额、利息及还款时间。同时,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要及时催要借款,若借款人到期未还款,需在3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