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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不能”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在执行时,最无奈的事情便是“执行不能”,所谓的“执行不能”就是对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完全履行债务的案件,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的。
 
  法院遇到“执行不能”案件怎么处理?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法院裁定宣破产的;以上几种确定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除此之外,对于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执行不能”法院就不管了吗?
 
  当然不是。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操作中,为防止终本程序被滥用、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纳入终本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以“终本案件合格率”为衡量指标,建立完善严把进口、规范管理、畅通出口、有序退出的终本案件管理机制,明确只有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当事人该如何防范“执行不能”的风险
 
  要从根本上减少“执行不能”的风险,首先应“防患于未然”。要有正确的投资风险意识,盲目追求高额利润最终难免出现血本无归的结果。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并争取对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来担保自身的债权,确保在交易风险发生时有担保财产可供偿债。如发生诉讼,申请人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赖于申请人的积极配合。申请人在立案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详细的执行线索,使得法院能快速、具体地执行到位。(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李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