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哲明)日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杜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236.1元。但被告杜某称咬人的狗不是自己所饲养,是条流浪狗,拒绝赔偿责任。详情如何?杜某该不该赔偿?请您往下看……
2020年3月某日,李某遛弯回家经过杜某家门口时,一只黑狗飞窜出来,将李某右腿咬伤。狗咬伤李某后,就跑到杜某家大门口外靠墙根的狗笼子边趴着。李某被咬伤时无他人在场,随后李某来在通化市中心医院进行了治疗,花医疗费932.1元。2020年3月24日,李某向通化县公安局二密派出所报案,通化县公安局二密派出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认定咬伤李某的狗不是杜某所饲养,决定对杜某不予行政处罚。为此,李某起诉至通化县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在庭审时提供了三份证人证言,但三人均未出庭作证,杜某对证人的证言也不予认可,而且三个证人虽然只证明了狗窗边放有吃的东西,但也不足以证明咬伤李某的狗就是杜某家饲养的,故本院无法认定杜某是咬伤李某的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故李某要求杜某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上述法条我们可以了解,当被无主狗咬伤时,如果能顺利找到狗的原主人则由原主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生活中,往往很难找到无主狗的原主人。因此,提醒广大公民平时一定要与狗特别是陌生狗保持距离,提高警惕,保障自身人身安全,以避免被狗咬伤。(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