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道路运输经营需求的上升,许多个体经营者为了具有经营资质,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经常采取挂靠在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名下,形成挂靠关系。那么,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姚小雨(化名)驾驶普通客车,当行驶至肇事地点时,由于超速行驶,遇情况操作不当,与路边护栏及树木发生碰撞,驶入路边农田内,造成车辆损坏、车内乘客于小星(化名)当场死亡、司机姚小雨受伤、车内乘客徐小明(化名)等30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姚小雨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徐小明等人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徐小坤(化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姚小雨为雇佣司机,肇事车辆挂靠在某客运公司。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徐小明将姚小雨、徐小坤、某客运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事故发生时,姚小雨正在履职,徐小坤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姚小雨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失,故姚小雨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挂靠在某客运公司,某客运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部分由徐小坤赔偿,姚小雨及某客运公司对徐小明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编提醒:挂靠虽能盈利,但仍需谨慎,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吉林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高彦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