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洪成)子女是对夫妻婚姻美好的馈赠,即使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依旧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父母分开后孩子归一方抚养,那么离婚后,想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还有这个权利吗?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便受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
原告于某与被告马某原系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马抚养权归男方,离婚后原告每月支付抚养600元没有拖欠。原告再婚后家庭没有小孩,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女儿抚养权,均遭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小马归原告抚养;2、判令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后,原告提出被告再婚并育有一男孩,自己的情况更适合抚养孩子,并且婚生女小马也更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鉴于此情形,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地调解后,被告表示同意将抚养权归原告,但是自己暂时没有经济能力给付抚养费,原告也表示了同意。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小马由原告抚养。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后,因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依法对抚养权作出变更的。
司法实践中,出现如下情形,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1、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因身患重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等,造成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比如,原抚养一方当事人沾染吸毒、赌博等恶习甚至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在又抚养一方当事人再婚并育有子女,造成孩子身心健康产生消极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愿意跟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并且具备抚养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如果孩子明确表示跟随另一方生活,是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后抚养权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因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法律无法一一作出规定,故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小孩抚养权。(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