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胡金汐)我国病虫害种类多,农药使用群体庞大,农民普遍缺乏农药基本知识,买药用药大多依赖经销商。如果作为农药经销商却不懂得用药,或是受利益驱使卖错药、假药,那么对农产品的打击会是巨大的。
近日,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受理了一起由于卖错农药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今年夏天,种植蓝莓的王女士一行四人在张三经营的农药商店购买了某牌除草剂。购买前,张三保证此牌除草剂效果好,对蓝莓没有任何伤害,并对王女士等人指导用药。王女士等人按着张三的指导给蓝莓树用药,可蓝莓树却出现了枯叶、提早落花、停止生长等问题,眼看着今年蓝莓将会绝收,甚至会影响到明年蓝莓树的生长发育结果,王女士一行人将张三起诉至法院。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即委托吉林荣邦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王女士等四家的蓝莓作出受损资产评估,确定各家受损蓝莓资产评估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本院认为,王女士等人购买张三经营的案涉除草剂,使用对象和时限为大豆播种后出苗前。但是,在除草剂说明书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的前提下,王女士等仍然在蓝莓地里使用,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蓝莓损失60%的责任。张三作为农药经营者,应当科学推荐农药,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张三在经营过程中,指导用药不当,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农药经销商位列市场终端,直接与农民接触,是指导农民科学合理用药的重要力量,应认真指导,诚信经营。广大农民朋友们也要不断学习,仔细甄别农药品质、用途,避免“踩雷”。(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