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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公寓内猝死 房东是否应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一起租客猝死于公寓内,其家属向房东索赔47万余元的新闻登上了各大媒体的热搜,引发强烈关注。事情发生在2019年,广东一名房东在上门催收房租时,发现一租客在出租公寓内死亡,房东赶紧拨打120并报警,经过公安机关技术法医现场勘查,调查资料显示现场无打斗等被侵害痕迹,初步判定为猝死。事后,租客的家属认为房东未在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赔偿47万余元。
 
  下面,通化县法院将结合本案,就房东是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来一一为各位看官解答。
 
  1.是否存在加害行为
 
  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后,发现房间内并无打斗等被侵害的痕迹,已排除刑事犯罪的可能,并经法医认定租客的死因为猝死,租客家属对死亡原因亦无异议,无证据证实房东存在侵害行为。
 
  2.是否能够预见可能发生意外
 
  租客在入住公寓时身体健康,未见异常,且房间系其使用的私密空间,房东作为公寓的经营者亦不能擅自进入,亦无法预见租客存在身体不适或可能发生意外。
 
  3.是否履行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包括:1.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护义务;2.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3.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4.对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租客的死亡原因为猝死,而并非是因经营者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租客因外来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而致死。从救助义务等方面来讲,房东在发现租客呼叫不应后及时拨打了120及报警电话,已履行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不存在延误救助等消极行为。因此不应对租客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无证经营公寓与死亡无因果关系
 
  房东无证经营公寓,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属于行政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该行为与租客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房东不存在侵权行为,亦无证据证实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租客的死亡没有主观过错。最终,法院以租客家属主张房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租客家属的诉讼请求。(作者: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何博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