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若昕)相信大家的手机里都有微信这个软件
闲来刷刷朋友圈看看身边的大事小情
有事没事和别人发消息沟通
一个个点赞群、家人群、工作群
即使不见面也能用一句语音传递信息
但这种不见面的沟通方式
也让人逐渐嚣张起来
七月某日
原告刘先生正常上班到达工作场所后
发现周围停放数辆社会车辆
遂在工作群里发送消息说:
“早班人员怎么没有发现?”
中午,被告李先生(即当天早班工作人员)
在群内回复该消息
且消息中包含对刘先生的侮辱性内容
刘先生表示:自从这件事之后,我每晚都失眠,耳边总有骂我的声音,后来去医院被诊断为抑郁症,对我未来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所以我要被告给我赔礼道歉,还要承担我因患抑郁症而产生的诊断治疗费用5000元。
法院裁判观点:原告主张被告在微信工作群发布不当言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被告亦承认发表了不当言论。由于被告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且被告道歉的范围应该在对原告造成影响的范围内,即在发表不当言论的工作微信群中赔礼道歉。同时,原告主张因被告的不当言论而患上抑郁症,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供抑郁症与原告不当言论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判处被告在微信工作群内发表道歉声明,道歉声明保留时间为一日,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在原告与被告的工作地全文张贴本判决内容。
法官有话说
社交软件在延伸沟通职能的基础上,
开发出了很多便民新功能,
可以看新闻,可以购物,
可以投票,可以玩游戏......
可以做的事情有很多,
但是违法的事情可是一件都不行,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别以为不见面、匿着名,
你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