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
现实中有这么一对老人将他们的子女告上了法院。
二位老人属于再组家庭,组建家庭前,有子女跟随,组建家庭后,又生育了子女,共四名子女。
2019年以前,两位老人由其中一名子女照顾,而后两位老人生病,由另一名子女照顾。
经上述两位子女口述,各自在赡养老人期间,其他三人均未给付赡养费。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两位老人由四位子女轮流照顾,一个月为周期,除照顾老人的子女外,其他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