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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这种小聪明可要不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陶铸民)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民事诉讼中,它往往表现为一张借款人签字的欠条,一份由医院出具的病例记录等。
 
  但有时候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没能及时收集并保存好证据,从而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位置。当面对这种情况时,有的人就动起了“歪脑筋”。
 
  林某与某公司于2018年签署了一份合作合同,约定双方进行合作。而在合同到期后,林某主张该公司违反合同,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进行赔偿。在起诉过程中林某为了能够胜诉,自己制作了一份协议书,将其与第一份协议的最后一页(双方签字页)进行拼接,并将伪造的协议的复印件提交给了法院。林某本以为自己的证据天衣无缝,可没想到在开庭质证的环节就被法官发现并拆穿了,林某伪造的协议不但时间日期存在冲突,更不知道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早已发生变化,本以为万无一失的“小手段”,在法官眼中早成了一场荒诞的闹剧。
 
  最终,在事实面前林某如实供述,他自称确实与该公司签订过续约的协议,但该协议被他自己遗失了,所以就根据记忆伪造了这份协议,但对此被告某公司表示否认,称未签订该协议。最终林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选择撤诉。
 
  同时,林某虽然伪造证据,但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悔改,且并未造成事实影响,遂梅河口法院山城法庭责令林某具结悔过,并向法庭提交悔过书。
 
  当事人虚假陈述会影响法官对事实的判断,进而影响公正裁判,构成妨害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系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重要的诉讼义务。且在案件事实的有或无、是与非面前,本就不应有模糊的概念,更不应因一己私利而作出不实陈述。对于此种妨害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必将依法采取司法制裁措施,让违法当事人企图落空的同时,付出相应代价。(吉林省梅河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