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洪成)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赵某某诉刘某一、刘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时,被告刘某二说:“我就是个中间人,帮着他们牵线,钱我又没花到,你凭啥找我要钱?”原来,在原告提供的借据原件中,刘某二签名处是担保人,那么刘某二应不应该还这个钱?
今天我们来讲讲,担保这件事。
很多人对于借款这件事情,认识的并不是太清楚。在出具欠条后,借款人是确定的,但是借款人下方还有一项需标明,中间人或者担保人。很多人以为,担保人就是“中间人”,在双方借款期间,自己只是一个见证者,对借款不需要承担责任。这种认知是错误的,中间人和担保人有本质上的区别。
中间人,只是借款双方的纽带,是负责帮助双方完成借款的介绍人;担保人,需要在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时代为履行义务。如果一个人在担保人处签字,那么当借款人无法偿还的时候,出借人是有向担保人主张清偿欠款的权利的。现行担保法以及即将施行的民法典都明确的规定了,在欠条中“担保人”处签字的便视为为该债务提供保证,当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担保人就要承担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官提示:
签字时一定要看清前面写的是担保人还是中间人,不要当一纸判决送到你手中时,再追悔莫及。(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