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
大家最在乎的就是——赔偿问题
可如果出了交通事故没有报警,
没有公安机关来进行责任认定,
那这赔偿责任咋划分?
案情回顾:
71岁的陈老伯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与68岁的周大爷驾驶的电瓶三轮车相撞,导致周大爷车上的乘客,60岁的侯女士受伤。侯女士伤后当日入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胸椎多发轻度压缩性骨折、腰部外伤、左手背部、右肘部及右膝部外伤等,入院治疗32天,均为二级护理。该事故发生时,陈老伯和周大爷均未报案,致使事故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现侯女士诉至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要求陈老伯和周大爷赔偿其各项损失三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争议焦点:
一、原告侯女士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应承担责任;
二、二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
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原告是否也应承担责任问题:
原告侯女士作为被告周某车上的乘客,对事故的发生无事故责任,故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二被告间的责任比例问题:
①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二被告人均未报案,事故现场破坏,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查清事实,分析事故成因而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②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二被告就事故事实各执一词,且双方的证人均无法证明事故的经过及成因,无法确定二被告人的损害过错程度及赔偿责任比例;
对于原告的损害,是二被告人共同行为所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二被告人对于原告的损害应承担同等责任,即二被告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周某、陈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守法律,走程序
做合格公民,
这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
如果您觉得发生了交通事故后的
责任认定、申请理赔过程很复杂,
“道交一体化”调解中心了解一下。(作者:吉林省梅河口法院 赵若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