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嘉雯)在网上有这样的求助:“被人用裸照威胁怎么办?”。这种威胁好像违法但又不知道罪名,使得大家往往优先选择私了、找朋友帮忙,将报警作为最终手段。那么,报警是否真的不能有效抑制这种威胁?这种威胁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又涉嫌哪些罪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为您讲解:
一、分手后发布对方不雅照片,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案例:被告人蒋某因女友祝某提出分手后心生怨恨。2019年2月,为泄愤蒋某将两人恋爱期间拍摄保存在其手机内的祝某裸照及性爱视频编辑标注上祝某、祝某父亲的名字、家庭住址及医院堕胎等文字信息,后登录祝某的QQ后并更改密码,将祝某裸照及性爱视频发布到QQ空间内、“同学群”、“某某幼师群”等群组。管理员将其踢出群组后,蒋某自建“公布恋情”群组并添加50余人进入该群,将上述照片、视频在此群组内发布,同时将上述照片、视频群发给该QQ多名好友。祝某得知后到公安机关报案,蒋某知悉后将上述照片、视频在祝某的QQ号内再次进行散布。蒋某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祝某裸照及性爱视频的群组,并在网络上多次散布祝某的裸照及性爱视频,对祝某及其家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蒋某传播淫秽的图片、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
二、以发布不雅照片为威胁,要求物质金钱交易,涉嫌敲诈勒索罪。
案例:2020年1月,被害人周某通过百度贴吧的网贷广告添加张某QQ,准备向并无借款能力的被告人张某借款五万元,但因被害人周某无力支付借款前预付利息,被告人张某便叫周某以裸贷方式借款,通过周某提供其使用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窃取到周某的通讯记录。被告人张某窃取到被害人周某的裸照截图及通讯录后,以要将被害人周某的裸照截图发送彩信至周某通讯录好友及百度贴吧内相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周某共计六千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公开被害人裸照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其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以发布不雅照片为威胁,要求发生、维持肉体关系,涉嫌强奸罪。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于2020年4月中旬分手。被告人李某不甘就此分手并多次以要将王某的裸照发给其家人相要挟,分别于同年4月20日、4月底在宾馆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同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在菜场附近强行夺走王某手机,声称要将王某的裸照发给其家人,逼迫王某出来与其见面。次日晚,王某被迫与李某见面,见面后,被告人李某再次以将王某裸照发给其家人相威胁,将王某拉至宾馆,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通化县法院提示:被人拍摄不雅照片,或被人用此类照片威胁,第一时间报警。只有警察才能彻底解决此类纠纷,让你再没有后顾之忧。(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