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洪成)“罗法官你好,张三的欠款9月1日还款没有到位,您能帮我催催吗”。
“好嘞”。
申请人谢某家住辉南县金川镇,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张三起诉至法院,经柳河县人民法院程序分流员释明,自愿采用诉前调解程序,并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到期后,被申请人没有及时履行还款 义务,谢某十分着急的联系了负责司法确认的罗法官:“被告没还钱,我这钱还能要回来吗?”罗法官向其释明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并通过微信告知其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的操作方式,在指导完毕后,罗法官应谢某请求联系张三,敦促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告知张三“欠款数额不多,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要尽快偿还,被诉讼要积极履行义务,否则将增加你的成本,影响你的信誉,最后还是要解决,躲是躲不掉的”,并向其微信送达了《强制执行提示书》。张三了解到不执行生效文书的不利后果后,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了还款义务,收到钱后的原告激动的向法官表示感谢:“对方把钱给我打过来了,你们这么快让我把钱拿回来,还一分钱没花,真是太感谢你们了,给你们添了不少麻烦。”
柳河县人民法院为了切实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建立了诉讼中当事人主动履行引导机制,加强立、审、执联动,促进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展现善意执行精神、督促自动履行,为重建社会诚信打下坚持基础。(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