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馨阳)付某为修建自家院内路面,通过朋友联系雇用了周某臣、周某超(周某臣儿子),在施工期间周某臣将雇车拉回的沥青石料堆放在公路上。2020年5月20日晚,张某贵醉酒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前往亲属家,在行驶过程中撞到了公路上堆放的沥青石料当场死亡。张某贵女儿张某菊、张某蕾遂将周某臣、周某超、付某诉至东丰县人民法院。
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原告张某菊、张某蕾认为被告周某超、周某臣、付某在此次事故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许可占用公路行车道堆放沥青石料,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其父亲张某贵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食宿费费共计355478.50元的70%,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方周某臣认为,事故发生当晚,张某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戴安全头盔,并且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人道主义出发愿意承担10%的责任。被告付某认为,该工程的负责人与决策人均为第一被告周某臣,其与周某臣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责任及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该项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事故责任承担问题,东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调查后认定张某贵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臣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依法予以采信。本案中,张某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戴安全头盔,并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周某臣在施工过程中占用道路堆放沥青石料从事非交通活动是该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根据造成张某贵死亡的后果和过错责任,被告周某臣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公安调查询问周某臣笔录中周某超为合伙人,故周某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付某将铺设路面工程承揽给周某臣,周某臣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此事故,造成张某贵死亡,被告付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周某臣赔偿原告张某菊、张某蕾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30%,合伙人被告周某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规范驾驶、不文明驾驶是交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交通安全不仅关系到自己的生命和安全,同时也是尊重他人生命的体现,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在社会生活中,无论是自家建设还是道路施工建设,都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做好防护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危险的发生,而驾驶者也要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自觉改正不良驾驶习惯,从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吉林省东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