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武小雅)今年7月,原告王某到垃圾场捡拾垃圾,王某老伴杨某在找寻老伴王某时,不慎滑入垃圾池内落水溺亡。死者老伴和其儿女将当地林场,白森林场(化名)、白杨林场的上级单位,黄森林有限公司(化名)和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那么,他们到底该不该对此溺亡案予以赔偿?日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因找寻老伴从而跌入垃圾池内溺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到被告白森林场场部楼后垃圾场捡拾垃圾,垃圾场是被告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开挖,归白森林场所有。原告诉称受害人杨某前往垃圾场寻找原告王某时,不慎遇险。事故发生后,死者老伴和其儿女将要求3被告白森林场、黄森林和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25万余元。
原告诉称,被告某工程建筑公司开挖,白森所有的垃圾场未设安全围栏,也未设安全警示标识,未设专人封闭管理是导致受害人杨某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存在过错。三被告应对其溺水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三被告辩称,垃圾场内设置了危险警示牌,且受害人杨某是完全民事行为人,杨某常年在白森林场生活,对垃圾场的自然情况一定有所了解,杨某错误的利用了垃圾场的使用功能,视频监控也表明受害人杨某实则是捡拾垃圾,并非寻找老伴。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认为,本案的垃圾场虽然设立了警示牌“危险禁止入内”但该警示牌放在草丛中,不容易被看到,且该垃圾场进行了加深、加宽、加长的整修,被告白森林场作为管理人应当预见,垃圾场整修后存在的危险,但其未能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不是垃圾场的管理者,对垃圾场进行挖掘是应当地林场的要求,进行的帮助,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白森林场是黄森林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黄森林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在垃圾场捡拾垃圾存在危险,还一再前往垃圾场进行捡拾,其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故本院判处,被告黄森林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的70%即人民币17万余元。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也提醒老年同志,外出最好结伴而行,到地理环境复杂的区域尽量与老伴、儿女,左邻右舍结伴而行,大家互相关照,可以极大避免身体不适引发的突发事件产生。(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