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作为一种便捷的现代支付工具,信用卡深受大众欢迎。但有些人随意消费,过度透支沦为“卡奴”,更有一些人则因为欠债不还而被告上法庭。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2016年7月13日,被告杨某通过柜面申请渠道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申请办理了贷记信用卡,与原告公司签订了贷记信用卡领用协议,并与2016年7月23日在原告公司启用了贷记信用卡。自2019年7月5日起,逾期欠款后杨某便不再还款。原告公司多次催收,但杨某毫无还款意愿,故原告公司将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偿还拖欠的贷记信用卡透支违约本息共计57137.23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利用信用卡消费或透支,与发卡行之间构成借贷关系。杨某透支信用卡,经催缴后拒不还款,可以认定已构成实际违约,应当履行支付欠款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欠付的贷记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57137.23元。
法官建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信用卡消费逾期信息将如实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成为个人信用的负面信息,并且不可删除。一旦个人信用有了负面记录,在以后办理房贷、车贷和申请新的银行卡时都将遇到障碍。故持卡人要养成良好的用卡习惯。在申请信用卡时要熟悉免息待遇期、欠款利息计算等重要信息,避免因使用不当沦为“卡奴”。(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