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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赡养母亲 法院:义务必须履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子女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赡养母亲
  法院----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案情回顾:2020年8月17日, 7旬老人c某某一纸诉状将其儿子z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z某某以其放弃父亲死亡时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及母亲去世后,其继承母亲财产份额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官释法:子女能否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养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现c某某健在,z某某并未取得相应的继承权。继承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继承开始后,对于z某某父亲的遗产份额可以放弃。《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
 
  案件结果:法官对z某某释法、说服教育。最终z某某承认错误,承诺经常去弟弟家看望年迈的母亲并及时给付第一笔赡养费用。本案最终圆满化解,也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温馨提示: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的义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赡养费的判决、裁定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若不履行赡养义务达到遗弃的程度,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放弃权利绝对不是履行义务的理由。(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赵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