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 张萍)近日,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胡某冒充单身女性,假意与被害人谈恋爱,以购买礼物、过情人节、家人生病等理由骗取对方钱财。
胡某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为了从被害人处骗得钱财,胡某谎称将其一女性朋友介绍给被害人做女朋友,由双方在微信上进行联系。随后胡某利用自己另一个开户的手机号码注册一微信号,以单身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胡某以购买礼物、过情人节、家人生病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和发红包的方式,向被告人持有的微信账户内转账人民币共计24039.51元。
经审理,法官在查清事实,确认证据的基础上,对胡某进行了公开的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24039.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取得了谅解,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又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通过法庭教育,胡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诈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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