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晓楠 李丽丽)“高利息,高回报,签订合同有保障”,当我们想要做些投资,梦想着发大财的时候,当看到抓人眼球的广告宣传,被吸引到迈不开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要警惕,很有可能遇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王娟(化名)利用担任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及客户资源,伙同妹妹王华(化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注册中小企业服务公司并开设门店等公开宣传手段,允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采取出具借条、签订理财合同和收益卡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纳资金1469万,用于家族企业经营、放贷给他人及还本付息等,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258万元。
受案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王娟、王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责令二被告人依法退赔集资参与人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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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来说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受到怎样的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说法
两名被告人在受到法律严惩的同时,检察官也要提醒广大群众,明辨是非是关键:
(一)警惕“外衣”包装,有门面未必靠谱,切莫让“经营”表象蒙蔽了双眼!多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都有注册公司,但会隐瞒经营权限,以正规金融机构名义误导群众的判断,实际经营业务并不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
(二)增强防范意识,树立正确投资理念,拒绝高利诱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拆东墙补西墙”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更高利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
(三)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紧握钱袋子合法投资! 犯罪危害极具隐蔽性,只有当犯罪活动资金链出现问题,找各种借口拖延利息的支付、拒绝投资者退回本金要求等损害后果发生时,人们才能真正看清和了解它的真面目。
树立正确投资理念,警惕高利诱惑,严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