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住所登记很重要!法人住所牵扯到法人案件管辖的确定和诉讼文书的送达等重要诉讼活动的进行。如果法人住所变动未及时登记或者住所空置的,很可能因为不能及时收到诉讼文书而错失举证、辩论的权利,面临败诉风险。
小编在此提醒,法人作为自然人以外的最重要的民事主体,一定要登记准确的住所地,千万不可因为福利政策、租用便利等蝇头小利将住所地空置。如果住所地发生变更,一定及时到工商部门登记变更手续。
【法律条文】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案例】
A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急需要资金周转,便从B公司借到30万元资金用于经营。双方约定一年之后将资金返还,现在一年之期已过,A公司迟迟不归还欠款。B公司多次催还欠款,但A公司没有任何回应。无奈之下,B公司只得将A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但是在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时,却遇到了无法确认A公司送达地址的困难。试问,遇到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呢?
【解析】
A公司拒绝确认送达地址,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这样处理:
(一)人民法院在通过其他方式无法确认A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形下,可以以A公司登记注册地为送达地址,如送达的开票传票等诉讼文书被签收(不论是否是本公司人员签收),而该公司并未在传票传唤的时间参加诉讼,则人民法院会按照缺席审理案件。
(二)人民法院向A公司登记地址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在直接送达的过程中发现该地址为虚拟地址或无办公场所无法送达,或者送达文书的司法专邮因上述原因被退回,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如果A公司未能看到人民法院发出的送达公告,未能参加诉讼,则亦需承担案件被缺席审理的不利后果。(作者: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司法局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