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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篇的这些新规 你值得拥有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民法典》作为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它又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的出台,也同时意味着现行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九部民事单行法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内容,对于现行法律的内容有着重大修订,将影响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院小编整理了《民法典》有关继承法相关的法律知识。快往下戳一戳吧!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案例一
 
  吴大爷曾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平均分配给3个子女。但吴大爷在晚年一直住在小女儿家,小女儿对吴大爷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吴大爷在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女儿,这份遗嘱有效吗?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虽然现行的《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冲突】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吴大爷将自己的一半财产分给小女儿,这份遗嘱是有效的。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形式
 
  案例二
 
  小红有两位哥哥,小红的父亲去世时,未立遗嘱。2019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朋友的见证下,以录像的方式立下了遗嘱,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间小红一直尽心照料,母亲决定把一半的财产留给小红,另一半财产则留给小红的两个哥哥。
 
  小红的两个哥哥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
 
  案例三
 
  年近80旬的李大爷一辈子没有结婚生子,兄弟姐妹也都在近两年去世,自己一直由侄子小强照顾。李大爷有一套房产和20万元的存款,希望在自己去世后由侄子小强继承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所谓代位继承,通俗地说就是,如果某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本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份额,由其晚辈真系血亲或者子女继承。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比如儿子先于父亲去世时,该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份额,即孙辈代位父辈继承,但此次《民法典》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所以说侄子小强属于代位继承,可以继承李大爷的财产。(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