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朋友的“命根子”。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出台,其中对土地经营权有哪些规定?下面,就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民法典》中的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更为完备的规定了土地经营权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民法典》第340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民法典》第341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342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通俗点讲,村民承包土地后,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土地,让第三方在该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在该土地上获得收益的权利,第三方获得该土地的土地经营权。
大家可能还没能理解,举个例子来简单分析一下。甲村将A耕地发包给本村的乙农户。2020年3月1日,该农户与丙茶果公司订立合同约定:“乙在其对A耕地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为丙茶果公司设立为期10年的土地经营权,乙因此占有丙公司千分之五的股份。”(1)乙以对A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以入股的方式,为丙公司设立“土地经营权”。(2)十年期间届满,丙对A耕地的土地经营权消灭,乙对A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负担消灭。(3)在10年期间,A耕地上同时存在三个物权:第一为甲村的“所有权”,第二位农户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位丙公司的“土地经营权”。(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