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无毕业时间限制?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民法典:“扶不扶”?服不服!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看到老人摔倒要不要扶?不扶,良心上过不去;扶,可能有被讹或承担责任的风险。当下这个问题屡次引发热议,现已成了社会的一个痛点,好人“出手”之前会经受“灵魂拷问”。由于救人之后被讹的事件时有发生,很多好心人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针对这种情况,朋友们今后无需担忧了。民法典一锤定音:见义勇为,免责!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两条法规的出台无疑是给善良的救助者吃了一颗定心丸,老人摔倒“扶不扶”不再是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此次法律对于此类社会问题的回应,不但消除了老百姓对助人为乐却可能担责的顾虑,更是鼓励救人于危难,弘扬相互救助的价值观,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当然,法律鼓励大家伸出援助之手,但是却非盲目救助。在实施救助行为中稍有不慎,不仅不能救人于危难,甚至可能造成更大损害,成了“好心办坏事”。因此,鼓励救助,但不鼓励盲目救助,只有在情势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才能免责。同时,如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存在明显故意侵权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者: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孙媛鑫)